近日,徐某某因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公安机关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徐某某在明知道手机号码被对方拉黑情况下,连续两个月仍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息,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威海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徐某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高区公安提醒:
触键之际,在互联网上针对他人发布侮辱、诽谤、侵犯隐私信息等网络暴力行为,损害他人名誉,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戾气横行,严重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将坚持依法打击整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网络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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