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民赵某某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在微信群内发语音和文字信息,对他人进行辱骂、侮辱,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威海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赵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高区公安提醒:

指尖轻扬,理性为伴。网络虽虚拟,言行亦需实。我们鼓励每位网络居民,理性发言,拒绝偏激,用智慧的光芒照亮网络每个角落。携手并进,共筑网络理性长城!


声明:本平台为资讯分享平台,内容整理自不同渠道,我们对内容中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观点负责。版权属于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第一时间处理。
点赞(132)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