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网民王某某因感情纠纷,在网络平台侮辱、诽谤其前女友,并造谣其“当小姐”严重损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名誉,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威海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高区公安提醒: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对打击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违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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