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民李某在观看电影中的暴恐音视频后,将视频截图保存至手机相册,并发送至微信群中。李某的行为,造成不明真相网民围观和恐慌,在社会中造成一定影响。李某因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威海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高区公安提醒:

互联网非法外之地,网上发声不能任性随意,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罚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对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谣言、发布违规内容、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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