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盲目地传播不实言论可能会触碰到法律的红线,后果就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遭受网络暴力时,受害者也要学会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回顾】

近日,邢某某通过拨打电话多次辱骂恐吓毕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威海公安机关依法对邢某某给予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经区公安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上发言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网络空间为大家提供多元化的表达渠道,但畅所欲言并不代表为所欲为,应该做到理性,谨言慎行、合理表达,切不可虚构、捏造事实或者辱骂、诋毁他人。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随意骂人、损毁他人名誉,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大群众要通过文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维护健康有序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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