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某因与他人存在纠纷,多次通过网络平台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马某仍不思悔改,为发泄私愤,继续在网络平台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威海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高区公安提醒:

网络是桥非武器,言行需暖莫伤人。面对暴力,我们绝不退缩!用法律的力量驱散阴霾,让网络成为连接心与心的彩虹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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