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类信息传播迅速,虽然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但也有人为了报复,恶意诋毁他人,无事生非!谣言止于智者。希望大家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理性看待,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案例分享

近日,网民李某因与张某有矛盾,便将张某的照片和手机号发到聊天微信群里,并谎称张某从事卖淫,对张某正常生活造成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依法给予李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经区公安提醒

网络不是打击报复他人的法外之地。对于编造、传播、散布网络谣言和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在此呼吁广大网民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共同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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