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海网民林某为满足自身的心理和生理需求,多次通过微信聊天给张某某发送淫秽照片、视频和文字,干扰了张某某的正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威海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高区公安提醒:轻轻一触,责任在肩。网络空间,亦需秩序井然。我们倡导全体网民,尊重他人,维护网络安全,共守网络净土。非法行为,法网难逃,让我们共同守护这片网络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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